导读:风险控制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来减轻或消除风险对组织目标的负面影响。风险控制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策略和行动,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目标实现。家族企业则是指家族与企业两个系统的结合,这种结合会为家族企业带来一系列特异性风险。如何识别并有效管控这种风险,是家族企业主和家办从业者必须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结合家族自身特点,分析家族企业的传承风险及风险防范策略,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家族企业特点
著名企业学家钱德勒对家族企业的定义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并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选拔)的现代工商企业。有学者指出,家族企业就是依靠家族和家庭这一血缘组织来节省市场运行成本,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简而言之,家族企业就是以家族和家庭的血缘组织来节省市场运行成本的生意和事业。家族企业既是家族,又是企业,兼具家族和企业的本质属性,具有家族性与企业性双重特性。
家族企业长期存在“任人唯亲”还是“任人唯贤”的企业管理问题。首先,从产权结构来看,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家族成员掌握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内部产权高度封闭,管理权高度集中,经营权与所有权高度统一。其次,从信用基础来看,家族企业较之其他企业具有高度复合性。家族企业发起人之间既是合伙关系,又是具有血缘或亲缘的家族成员关系。最后,从开放程度来看,家族企业较之其他企业更加封闭保守。“家本位”意识之下,家族成员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对外较为封闭。一方面,为了防止股权缩水,家族企业的资本筹集、转让一般只限于家族内部;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家族利益,对于可能威胁控制权的盈利性活动,家族企业的决策风格更加保守。
家族企业主为了实现对企业的控制,常将股权、控制权集中于家族成员手中,家族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统一。家族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高度统一、管理和风险承担之间分离程度小会导致产权混淆及风险外部化行为的高风险问题。同时,很多家族企业的款项用来维持家族生活,或者家族财产给公司使用而不签订任何借款协议。如果家族企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积极导致公司被认定为纵向人格否认,法院将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如果存在着家庭和企业的财产分不开,而且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话,那么股东个人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家一旦实施了违反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公司就失去了隔离风险的作用,也就无法保护企业家个人家庭财产。家庭所积累的房产、金融资产等都有可能被用于偿还家族企业债务。
家族企业高度复合性、多方利益主体的特性容易提高代理风险。家族企业的大股东、经营者甚至是创始人身份混合,企业家族成员往往把企业视为家族的扩展,所以在家族企业内,正常的企业治理结构体系外,时常还存在着基于亲缘形成的另一套结构体系,从而会出现“名实不符”的问题。名义上无权无职的创始人可能仍是公司决策者;一个名义职位低微的年轻人能够参与重大决策,可能因为他是董事长的儿子。
3、债务风险
债务风险是家族企业财富传承中的重要风险。家族企业的债权人在家族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往往希望让家族企业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经常适用的法律制度就是加速到期制度。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二十二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都规定了加速到期制度。即如果家族企业存在破产清算或解散情形,家族企业股东的未实缴出资要加速到期。此时,家族企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家族企业的股东往往是家族成员,甚至家族管理人,其个人家庭财产将用于偿还家族企业的债务,导致风险外溢。
家族企业必须清晰地界定产权,为家族企业的良好治理奠定基础。在家族企业设立时就应在章程中对各股东出资予以明确,厘清家族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借贷关系。公司章程可作为约束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规定他们的职责范围,起到相互监督作用的法律文件。家族企业章程还应当个性化定制,对股东表决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等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以避免财富传承中的利益纷争。
为了有效避免家族企业股东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度一致,以及家族企业控制人架空家族企业管理层,亲自参与家族企业实际经营或遥控董事高管的问题,家族企业应当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强化董事会中心主义,真正让董事发挥应有职权。家族企业应当委任专业经理人实际经营,赋予其经营自主权,实现家族企业产权的制度化、明晰化。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新《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业风险的增加,家族成员应慎重且有选择性地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防止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的出现。
(三)完善家族企业内控制度,降低财富传承中的财产混同风险和债务风险
家族企业应当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作为企业内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予以充分重视。对此,企业应当在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服务部门,聘请专门法律人员专门处理涉及法律的一切实务或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让企业法律顾问成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墙”而不仅仅是“救火员”。
另外,家族企业需要建立公司股东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依据家族的“血亲”和“姻亲”而建立起的“内部权威”,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一旦婚姻发生变故,股权的分割等原因引起公司管理的混乱。减少家族企业因婚姻变故最好办法是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或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共有财产、个人财产以及财产分割并在公司股东之间予以公示。
最后,家族企业还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家族企业的资金出入都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严格区分家族成员的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家族企业应围绕公司财产保障建立严格健全的监管体系,完善会计审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日新月异的保险产品不仅能够管理风险,还兼具储蓄、投资、健康、养老、医疗、教育、财产保全、财富增值等功能。家族企业财富传承是一项超长期的工作,往往跨越一代人乃至数代人的生命周期。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正是满足了这种资金跨期管理与配置的要求。9例如,保险可以约定不同受益人顺序和保险金分配比例,指定受益人的法律权属,同时可以对财产进行身前传承,且不丧失控制权。其次,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对自己的婚前、婚后以及父母赠与财产进行保护和隔离。如父母为自己投保,指定子女专属享受保单利益,保单的财产权及掌控权仍归父母,以防止保单分割。另外,投保人可通过配合赠与协议变更投保人或设立遗嘱的方式,明确保单财产归子女所有,实现资产的保全。最后,家族企业可以为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影子董事投保董监高责任险。在董监高不当履职或须承担管理责任时,由保险公司通过给付保险金而弥补损失。在董监高责任高企的时代,董监高责任险也将有效提升家族企业治理层的任职积极性。
根据《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的规定,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具有债务风险隔离功能。有鉴于此,家族企业的管理者们可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将资产交给信托进行专业化管理,按自己的意愿明确信托受益人,且分配时点、分配条件及分配频率全权掌控在自己手上,并可以灵活调整变更,实现企业风险与家族风险的有效隔离。
目前,越来越多的创一代通过家族信托或私募基金的架构设立家族创业基金,由创二代管理基金的运作,而创一代和相关专家则担任基金顾问或投资委员会委员。同时,也鼓励创二代成为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亲身参与重大经营决策。通过这种方式,创二代将了解真实的商业世界,激发他们的企业家才能,为成功接班家族企业或进行战略投资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为了应对家族企业的代际传承风险,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与现代企业管理融合、妥善处理家族成员关系以及及早安排传承事宜。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家族企业的管理效能、增强家族成员的凝聚力,进而确保家族企业的长期发展。
【免责声明】本文所刊发的文章及观点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瑞啟國際不对其准确性提供任何保证,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之用。本声明使用于瑞啟國際全部原创及转载文章,解释权归瑞啟國際所有。